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297號
原 告 黃碧章
被 告 羅君平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辦理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所有 權移轉登記,而被告之戶籍地係設於臺南市白河區,有被告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