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10年度,817號
CYEV,110,嘉小調,817,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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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苡瑄蘇麗淳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19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的500元,
原告尚應補繳5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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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