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57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被 告 林麗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0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808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
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註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元,惟原告
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為12,600元(計算式:工資5,
000元+烤漆7,600元=12,600元),故原告請求逾12,6
00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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