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0年度,551號
CYEV,110,嘉小,551,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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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55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羅棨芳
被 告 蘇沐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係在高雄市湖內區,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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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