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調字,110年度,138號
PKEV,110,港簡調,138,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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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許糧光
代 理 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
二、請提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 籍圖謄本、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相關資料均勿 隱):
三、請提出上開土地之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如共有人死亡,請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全部、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查報該人之繼承人有 無辦理拋棄繼承之資料。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請重新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更正後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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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