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10年度,105號
PKEV,110,港簡,105,20210713,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05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錦


上列當事人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 索引(全部、皆勿隱)。 
二、提出上開土地之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如共有人死亡,請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全部、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查報該人之繼承人有無 辦理拋棄繼承之資料。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王圭羔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 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 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 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 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 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全體 被告之年籍資料。
四、查明被繼承人之全體財產,並列為分割標的。五、查明上開事項後,請重新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更正後訴之聲明、事實理由、應分割之遺產、應 繼分之比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六、將被繼承人之財產總額除以被代位人之應繼分,計算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1/1頁


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