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 引(全部、皆勿隱)。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黃金龍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 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 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 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 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 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全體 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至本院閱卷並查明被繼承人黃金龍之財產總額。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請重新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更正後訴之聲明、事實理由、應分割之遺產總額 、應繼分之比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由本院送達對造 。
五、依被代位人應分得遺產之額度(遺產總額除以應繼分)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