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10年度,63號
PKEV,110,港小,63,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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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港小字第6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李孟桓


被 告 劉金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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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