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10年度,153號
PKEV,110,港小,153,2021072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港小字第15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丁泰欽
被 告 蘇丞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