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0年度,865號
NHEV,110,湖小,865,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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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湖小字第86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被   告 劉愷傑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86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年7月28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07 元,及自民國110 年5 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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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