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8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被 告 楊森林
楊振明
楊璽諺
法定代理人 楊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 時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8 日以裁定命 其於收送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 ,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文 資料查詢證明各1 份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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