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750號
CLEV,110,壢簡,750,2021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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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50號
抗 告 人 呂品萱(原名:呂美秀)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0
年6 月17日本院110 年度壢簡字第750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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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