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561號
CLEV,110,壢簡,561,202107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61號
原   告 沈富有 
被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1/1頁


參考資料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