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0年度,589號
CLEV,110,壢小,589,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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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589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葉寒柏 
被   告 廖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 萬6,741 元,及自民國11 0 年1 月29日起至110 年3 月28日止,按年息2 %計算之利 息,及自110 年3 月29日起至110 年10月28日止,按年息3. 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84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借款期間為36個月,於正常繳款時利率以 年息百分之1.845 計,倘被告未按期清償,除按年息百分之 1.845 計算之借款利息外,應加計年息百分之2 ,即按年息 百分之3.845 計算之遲延利息,另遲延滿九個月後即第十個 月起則調降為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遲延利息。嗣被告於借 款後,僅於110 年1 月8 日償還本金3,259 元後,即未依約 償還本息,尚積欠本金9 萬6,741 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等 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契約書、 交易明細及勞動部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 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 ,依法視同自認,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貸款契約法律關係訴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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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