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0年度,1139號
CLEV,110,壢小,1139,202107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13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佳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法定代理人 李光弘 
訴訟代理人 余國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隆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7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