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0年度,1129號
CLEV,110,壢小,1129,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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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129號
原   告 梁氏秋莊

被   告 林冠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0 年6 月16日誤將新臺幣50,000元,匯 入被告所有宜蘭縣員山郵局帳戶(下稱被告帳戶),爰起訴 請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等語。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設於宜 蘭縣員山鄉,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110 年7 月 15日宜營字第1102900232號函、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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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