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更一字,108年度,2號
CLEV,108,壢簡更一,2,202107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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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彭雪雲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受告知人 藍德輝

柯春富
周甜
彭子凡
鄭素如
劉長甲
巫芳有
被 告 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110年12 月23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2 項規定:「期日,如有重大 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 由審判長裁定之。」
二、本件訴訟原定於110 年8 月27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惟本件 被告人次達700 餘人,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延長宣示判 決期日之重大理由,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延展宣示本件 判決期日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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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