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1177號
SJEV,110,重簡,1177,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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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177號
原   告 徐芝馨 
      張健昌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邱筠芝律師
 
原告與被告王昭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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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