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177號
原 告 徐芝馨
張健昌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邱筠芝律師
原告與被告王昭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