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國簡字,110年度,2號
SJEV,110,重國簡,2,2021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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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黃孟鈺 
 
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間因國家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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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