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黃孟鈺
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間因國家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