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簡調字第790號
抗 告 人 東方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安
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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