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簡調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永讓二
相 對 人 東方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理光租賃合約書第四條第20項規定:「甲乙雙 方同意有關本租賃合約之紛爭均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 管轄法院。」此有上開理光租賃合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兩造 既有管轄之合意,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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