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潘榮萱(原名潘徐榮萱、徐榮萱)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 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 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 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 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債務人為其戶籍地(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戶長,應說 明該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
⒊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舊版為紅色)正本。
⒋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World Gym永康 店之薪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