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661號
CTDV,110,司票,661,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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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朱玉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李雲石蕭秀容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
二、請釋明本件本票有無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請載明年、
  月、日。
三、相對人李雲石蕭秀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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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