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朱玉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李雲石、蕭秀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二、請釋明本件本票有無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請載明年、 月、日。三、相對人李雲石、蕭秀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四、相對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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