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36號
CTDV,110,司促,8036,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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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3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正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林正泳之相關文件(含回執正、反
  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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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