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3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正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二、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林正泳之相關文件(含回執正、反 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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