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259號
TYDV,110,司促,7259,2021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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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259號
債 權 人 劉文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國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表明債務人是否仍居住租屋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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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