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259號債 權 人 劉文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國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二、表明債務人是否仍居住租屋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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