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54號
債 權 人 悅灣悠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泰裕
債 務 人 孔瑀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街0 巷0 ○0 號14樓建物之所
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