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黃千芬即黃乙平
即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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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林媛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5至19所示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9年10 月16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又債務人有如本院110年6月3日公告債權表所載已申報之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有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 。而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 :
(一)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編 號15至19所示之保單,截至109年10月16日止,保單解 約金共為新臺幣(下同)275,855元,此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附卷可稽。債務人陳報願提 出等值之保單解約金即275,855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 ,經核為兼顧債務人得繼續受有上開保險利益之保障 ,故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以 債務人提出等值之解約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 (二)次查,附表編號1至13之存款不足支付銀行將存款解繳 至本院之手續費,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編號14之 股票已下市而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變價,返還債務人 。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 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109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42號 財產所有人:黃千芬即黃乙平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備註 1 中華郵政存款 66 元 2 第一銀行存款 443 元 3 第一銀行存款 107 元 4 彰化銀行存款 5 元 5 安泰銀行存款 353 元 6 台新銀行存款 27 元 7 誠泰銀行(現為新光銀行)存款 331 元 8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425 元 9 板信銀行存款 5 元 10 華泰銀行存款 100 元 11 永豐銀行存款 544 元 12 陽信銀行存款 100 元 13 上海銀行存款 198 元 14 股票(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1659 股 已下市 15 新光人壽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 101011 元 AGJ2344200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已扣除墊繳本金、利息,計算至109年10月16日止) 16 中華郵政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 63621 元 65890092郵政簡易人壽福安終身壽險(20年付費)(已扣除墊繳本金、利息,計算至109年10月16日止) 17 中華郵政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 4344 元 65892796郵政簡易人壽安康定期壽險(二十年期)(已扣除墊繳本金、利息,計算至109年10月16日止) 18 中華郵政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 83808 元 66700680郵政簡易人壽快樂寶貝還本保險(6年付費)(已扣除墊繳本金、利息,計算至109年10月16日止) 19 中華郵政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 23071 元 67516825郵政簡易人壽六年期吉利保險保險(計算至109年10月16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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