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0年度,7號
ILDA,110,行執,7,2021062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東引地區指揮部

代 表 人 尹昌榮 
代 理 人 蕭選凱、陳冠廷

      劉大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宗綸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
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
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再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
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
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7分之1,亦即每百元徵
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
標的金額為51,763元,應徵收執行費414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