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0年度,28號
HLDA,110,行執,28,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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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28號
債 權 人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邱俊榮 
代 理 人 蔡秉宏 
      張伯鈺 
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執行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志鵬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據繳納
執行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 規定,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
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 項原定額數,
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
算。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74,750 元,應徵收執行費598
元,未據債權人繳納,茲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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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