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續收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代 理 人 王彥婷
方家琪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DANG THI HIEN(中文名:鄧氏賢)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 (中文名:鄧氏賢)續予收容。
理 由
┌───────┬───────────────────────┐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0 年4 月30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
│ │於該期間屆滿5 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
├───────┼───────────────────────┤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
│ │條第1項): │
│ │1.受收容人無護照及旅費,不能依規定執行。 │
│ │2.受收容人於108 年12月5 日來臺擔任監護工,自10│
│ │ 9 年2 月11日起行蹤不明,於同年12月30日至臺南│
│ │ 市專勤隊到案,嗣於110 年3 月24日起失聯,其後│
│ │ 於同年4 月30日為臺南市專勤隊查獲之止,已在臺│
│ │ 逾期停留444 日,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
│ │ 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
├───────┼───────────────────────┤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
│情形 │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 害生命之虞。 │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
│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
│結 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4 第 2 項後段規定,裁│
│ │定如主文。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