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停字,110年度,2號
TYDA,110,停,2,202105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2號
聲 請 人 酒神巴克斯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俊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
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1/1頁


參考資料
酒神巴克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巴克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