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2號
聲 請 人 酒神巴克斯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俊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
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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