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上字,110年度,12號
IPCV,110,民秘聲上,12,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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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瑞發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呂紹凡律師
 馬鈺婷律師
 洪珮瑜  
相 對 人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洪子洵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志賢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9 號),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之訴訟代理人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賴蘇民律師孫德沛律師、洪子洵律師就財政部關務署民國110 年4 月26日台關緝字第1101010538號函及所附資料,不得為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被上訴人廖志賢請求函調財政部關務署民 國110 年4 月26日台關緝字第1101010538號函及所附資料( 下稱系爭資料)之目的,係為本案訴訟中被上訴人計算其得 向聲請人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由於該等證據資料涉及聲請 人公司之銷售及經營等資訊,並未公開且非一般涉及該等資 訊之人所知,具有秘密性,且被上訴人為聲請人公司之競爭 廠商琦玉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由被上訴人閱覽卷 宗,顯將損害聲請人權益,不利於商業競爭。再者,該等資 料,一旦洩漏,將使聲請人之競爭對手以較低金額之報價取 得訂約機會,有違反產業倫理及競爭秩序,從而使聲請人營 運安全及獲利受到嚴重損害,且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自有保護之必要性。由於該等資料均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如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令之人 為開示,除將導致喪失秘密性而失去價值,實有危害聲請人 基於該等資料所為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被上訴人之訴 訟代理人即相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 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



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 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 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 ,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 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 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 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 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 款規定 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 ,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 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上訴人於本案訴訟中函調系爭資料,係為計算其得 向聲請人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然該等證據資料所示內容涉 及聲請人公司之銷售及經營等資訊,自屬聲請人之營業機密 ,且該等資訊並未公開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內 容具有秘密性,如為實施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 業活動之虞,然相對人賴蘇民律師孫德沛律師、洪子洵律 師於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前,並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 查以外方法,知悉其內容,為兼顧本案訴訟之進行及被上訴 人之訴訟防禦權,自有對相對人賴蘇民律師等3 人核發秘密 保持命令之必要。職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35 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6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 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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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琦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