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汪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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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吳龍建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轉清算程
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
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
必要費用另因聲請人名下尚有不動產,於清算程序可能尚須支出
拍賣等費用,初估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2500元及進行程序之必要
費用5000元,共計7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