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017號聲 請 人 黃世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峻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業已合法授權代理人代理為發票行為之相關釋明 文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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