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5017號
TPDV,110,司票,5017,2021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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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017號
聲 請 人 黃世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峻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業已合法授權代理人代理為發票行為之相關釋明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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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