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053號
TPDV,110,司票,3053,20210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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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053號
抗 告 人 林士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呂正芳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0年3月17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05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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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