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26號
原 告 吳冠霖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
被 告 李光弘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被 告 全家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佶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前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應以簡易訴訟案號及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辯論,誤用通常訴訟程序為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將本件改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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