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28號
TCDM,110,金訴,28,2021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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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鑌鋒


選任辯護人 張哲銘律師
      張富慶律師
被   告 林洋樟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109 年度偵字第38334 號)及移送併辦(110 年度偵
字第8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劉鑌鋒犯附表一編號1 至1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1 至10主文欄所示之刑、強制工作及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 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二、林洋樟犯附表一編號5 至1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5 至10主文欄所示之刑、強制工作及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 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劉鑌鋒林洋樟自民國109 年3 、4 月間起,至109 年10月 14日遭拘提到案止,加入姓名年籍不詳,由綽號「小劉(同 時另使用00000000000 帳號)」、「推(同時另使用暱稱『 金海』)」、「暘暘」、「必佳」、「霆育」、「阿華田」 、「歐歐歐」等成年男子及其等所屬電信詐騙暨洗錢犯罪組 織(下稱本犯罪組織),由劉鑌鋒林洋樟收購並提供已經 綁定實體金融帳戶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戶予本犯罪組織, 嗣本犯罪組織成員以招攬博彩、投資比特幣、網路投資等方 式行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以詐取款項後,將詐騙款項層轉至 劉鑌鋒林洋樟提供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戶內,輾轉用以 製造資金斷點。劉鑌鋒林洋樟即與小劉、推等本犯罪組織 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參與犯罪組織、詐 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以洗錢之犯 意聯絡,為以下犯行:
(一)劉鑌鋒於109 年3 月前之某日,以新臺幣(下同)3 萬 6,000 元價格,向劉啟威(所涉幫助詐欺等罪,業經檢察



官另案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購買其名下所申辦聯邦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劉啟威新申辦之 0000000000手機門號、劉啟威自拍照片及身分證件照片後 ,劉鑌鋒即使用上開聯邦銀行帳號及手機門號綁定以註冊 申辦「劉啟威幣託(BitoPro )平台帳戶」,於通過認證 並取得該交易平台帳戶控制權後,劉鑌鋒即將上開聯邦銀 行帳號、劉啟威幣託(BitoPro )平台帳戶帳號及密碼等 均提供予小劉等之本犯罪組織成員。嗣小劉所屬本犯罪組 織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之時間及詐騙方式,向吳 咅錡等人詐得如附表一所示匯款金額款項後,詐騙之款項 經匯入劉啟威聯邦銀行帳戶,隨即遭本犯罪組織成員以如 附表一所示轉匯流程之方式,以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 USDT)或轉出至其他虛擬貨幣錢包等層層轉出以變現、隱 匿及分配犯罪所得。並約定劉鑌鋒可獲得提供上開平台帳 戶之價差及入金至劉啟威幣託(BitoPro )帳戶錢包內款 項之0.5 %為其獲利。
(二)劉鑌鋒林洋樟於109 年4 月間某日,以3 萬元之價格, 向蔡駿成(由本院另行審結)購買取得其所申辦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蔡駿成中信銀 行)帳戶、新申辦之0000000000手機門號、蔡駿成自拍照 片及身分證件照片後,劉鑌鋒林洋樟即共同使用上開中 信銀行帳號及手機門號綁定以註冊「蔡駿成幣託(BitoPr o )平台帳戶」,通過認證並取得該交易平台帳戶控制權 後,即將上開蔡駿成中信銀行帳號、蔡駿成幣託(BitoPr o )平台帳戶帳號及密碼等均提供予本犯罪組織成員。嗣 本犯罪組織成員於附表一編號5 至編號8 之時間,以編號 5 至編號8 之方式,向謝彤沛等人詐得款項,詐騙之款項 經匯入蔡駿成中信銀行帳戶,隨即遭本犯罪組織成員以如 附表一所示轉匯流程之方式,以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 USDT)或轉出至其他虛擬貨幣錢包等層層轉出以變現、隱 匿及分配犯罪所得。並約定劉鑌鋒可獲得提供上開平台帳 戶之價差及入金至蔡駿成幣託(BitoPro )帳戶錢包內款 項之0.5 %為其獲利,林洋樟則獲得提供1 個人頭帳戶之 報酬5,000元。
(三)劉鑌鋒林洋樟於109 年5 月中旬某日,透過某身分年籍 不詳、微信暱稱「JACK」之成年男子,取得陳勝宏(所涉 幫助洗錢犯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結)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新申辦之手 機門號及陳勝宏自拍照片及身分證件照片等資料,本欲以 上開方式註冊陳勝宏之幣託(BitoPro )平台帳戶,惟因



不詳原因無法註冊通過,劉鑌鋒遂以上開資料,改綁定以 註冊「陳勝宏現代財富(MaiCoin )平台帳戶」,劉鑌鋒林洋樟並隨時登入以察看該帳戶之審核進度,於通過認 證並取得該交易平台帳戶控制權後,即將上開陳勝宏中信 銀行帳號、陳勝宏現代財富平台帳戶帳號及密碼等均提供 予本犯罪組織成員。嗣本犯罪組織成員於附表一編號9 、 10之時間及方式,向郭美琪等人詐得款項,詐騙之款項經 匯入陳勝宏中信銀行帳戶,隨即遭本犯罪組織成員以如附 表一所示轉匯流程之方式,以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 )或轉出至其他虛擬貨幣錢包等層層轉出以變現、隱匿及 分配犯罪所得。並約定劉鑌鋒可獲得提供上開平台帳戶之 價差及入金至陳勝宏現代財富平台帳戶錢包內款項之0.5 %為其獲利,林洋樟則獲得提供1 個人頭帳戶之報酬5,00 0 元。
二、劉鑌鋒林洋樟在參與本犯罪組織期間,除收購前揭劉啟威蔡駿成、陳勝宏之人頭帳戶外,另以相同模式,於109 年 5 月間提供楊沛玉王駿珽實體帳戶綁定之虛擬帳戶予本犯 罪組織成員;劉鑌鋒並在109 年8 月間,透過手機通話指導 已經面臨偵查機關傳喚之蔡駿成製作筆錄時如何應答以擺脫 犯罪嫌疑;嗣劉啟威因詐欺等案件亦開始遭檢察官偵查傳喚 ,本犯罪組織成員因而於109 年9 月22日以whatsapp通訊軟 體成立名為「司法」之群組,依小劉等人指示,勾串後續遭 偵查機關訊問時應如何應答;109 年9 月17日至109 年10月 2 日,林洋樟仍持續向販賣人頭帳戶商(俗稱車商)暱稱「 LF」之人,收購吳雅慧宋宥萱、范昌標之人頭帳戶,林洋 樟再將之交付劉鑌鋒,由劉鑌鋒交付給上手金海(即「推」 ),以相同模式持續參與本犯罪組織。直到109 年10月14日 ,劉鑌鋒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號14樓之3 從事線 上球板博奕聽盤之工作時,遭員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簽發之拘票拘提到案;林洋樟亦在同日在住處為員警搜 索並持拘票拘提到案,並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2 人方脫 離本犯罪組織。
三、案經吳咅錡、張佳豪翁亞婷徐詩絜、謝彤沛、張淑華、 陳美秀黃家容郭美琪簡永真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大雅分局報告後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



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 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案證人警詢筆 錄,凡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述規定,於認定 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時並無證據能力。至被告 於警詢時之陳述,對被告自己而言,則屬被告之供述,為 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之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 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自己犯罪之證據。又前 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規定,係以犯罪組 織成員犯該條例之罪為限,至於犯該條例以外之罪,被告 以外之人所為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 得否為證據。是有關被告涉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犯行部 分,就被告以外之人警詢陳述證據能力之認定,自無從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規定認定均無證據能 力。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洋樟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經被告劉鑌 鋒之辯護人為被告劉鑌鋒否認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17 頁),此部分之證據,對被告劉鑌鋒而言係傳聞證據,且 證人林洋樟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到庭具結作證,亦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不得用以證明被告 劉鑌鋒之犯罪事實。
(三)本案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除前述(一)(二)已排除 證據能力之部分外,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 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 據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 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 ,自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四)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 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一)訊據1.被告林洋樟對於全部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 卷一第120 、443 頁);林洋樟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 林洋樟在本案與其所稱「廠商」(即詐騙集團成員)都沒 有接觸,林洋樟應該沒有詐欺之犯意聯絡,且林洋樟所為 應屬幫助詐欺行為,而非加重詐欺;林洋樟雖坦承有參與 犯罪組織,但本案共犯只有林洋樟劉鑌鋒2 人,組織鬆 散,應不符合組織犯罪要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76 、



477 頁)。2.被告劉鑌鋒固坦承客觀之犯罪事實,惟矢口 否認有何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辯稱:我只 負責收購帳戶,把帳戶交給暱稱小劉之人,我沒有參與詐 騙及購買虛擬貨幣部分,我不知道他們是詐騙集團,我主 觀上沒有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我認為我只 是在做虛擬貨幣的交易,就只是像做外匯那樣,我想賺價 差,小劉也是這樣跟我說,我是被小劉騙的,我就是不想 幫小劉做詐欺,才沒有交我自己的帳戶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62、120 、287-289 、473 頁);劉鑌鋒之辯護人則為 其辯護稱:劉鑌鋒確實有提供人頭帳戶給小劉,但小劉強 調是做虛擬貨幣買賣,劉鑌鋒是誤信小劉需要人頭帳戶操 作虛擬貨幣,沒有跟小劉、推哥等人有共同詐騙。本案詐 騙集團實際成員和人數,具體如何詐騙,卷內均看不出劉 鑌鋒是否知情,小劉和推哥到底是收購人頭帳戶之上手或 是詐騙集團成員,檢察官沒有舉證,不應該認定劉鑌鋒有 和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劉鑌鋒至多僅成立幫助犯。 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檢察官沒有起訴此罪,劉鑌鋒和林 洋樟應該是各做各的,未必是詐騙集團模式,現在社會只 要是地下金融,不管是詐騙或是其他不想讓政府、司法機 關、國稅單位查緝資金流向的,都有收購人頭帳戶之可能 ,沒有辦法證明林洋樟劉鑌鋒所吸收進來做詐騙,林洋 樟雖然認罪,但和客觀事證及法律仍有違背,請為無罪判 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73-476 頁)。
(二)經查,被告林洋樟所涉之全部犯罪事實,業據其於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467 、468 頁);另被告劉 鑌鋒客觀上有收購劉啟威蔡駿成、陳勝宏帳戶並註冊虛 擬貨幣帳號後,再交給小劉等本犯罪組織成員,以及附表 一所示之告訴人遭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為被告劉鑌鋒所 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23 、124 、294 頁),核與共犯 蔡駿成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述(見併北偵卷 第9-11頁、併彰偵卷一第15-18 頁、第107-111 頁,併警 卷第3-5 頁,警卷第257-264 頁、第265-268 頁,偵卷一 第359-366 頁、併南偵卷一第8-9 頁,本院卷一第115 -127頁、第301-308 頁。卷宗簡稱對照詳附表四,以下均 同)、證人即另案被告劉啟威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 卷第301-305 頁、偵卷一第529-530 頁)、證人即另案被 告陳勝宏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337-342 頁、第 349 -351頁,偵卷一第442 、479-480 頁)大致相符。並 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①被告劉鑌鋒指認(見警卷第 19 -23頁)②被告林洋樟指認(見警卷第179-183 頁)③



被告蔡駿成指認(見警卷第269-273 頁)④同案被告劉啟 威指認(見警卷第307-311 頁)⑤同案被告陳勝宏指認( 見警卷第343-347 頁)、被告劉鑌鋒手機內之:①備忘錄 翻拍照片(見警卷第25-31 頁)②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見警卷第32-136、225-235 頁)、被告劉 鑌鋒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2 份(見警卷第145-149 、155-59頁)、被告林 洋樟手機內之備忘錄、SKYPE 及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見警卷第185-223 頁)、被告林洋樟之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 249-253 頁)、被告蔡駿成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289-293 頁) 、另案被告劉啟威之:①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摺存款明細表(見警卷第315-326 頁)②劉啟威幣託 平台帳戶個人資料(見警卷第327 頁)③帳戶登入IP及加 值提領等歷程資料(見警卷第329-335 頁)、另案被告陳 勝宏之:①陳勝宏與「JACK」之微信對話紀錄(見警卷第 353-366 頁)②陳勝宏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卷第367-369 頁)③ 陳勝宏現代財富帳戶個人資料、帳戶登入IP及入金交易等 歷程資料(見警卷第371-377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09.5.21、109.8.20、109.9.18、109.10.21 偵查報 告書4 份(見他字卷第5-19、245-307 頁)、被告劉鑌鋒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他 字卷第277-283 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7 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80732 號函檢附「 被告蔡駿成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見併彰偵卷一第29-38 頁)在卷可稽;各別告訴人 遭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並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 據可資佐證。已足以補強被告林洋樟之自白,並足以證明 本案全部客觀之犯罪事實,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三)被告劉鑌鋒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為 :⒈被告劉鑌鋒是否有詐欺、洗錢之主觀犯意?⒉若有, 被告2 人所為是否為詐欺、洗錢之共同正犯?⒊被告2 人 所為是否屬於參與犯罪組織?茲論述如下:
1.被告劉鑌鋒有詐欺、洗錢之主觀犯意:
⑴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或稱積極故意、確定故意 )與間接故意(或稱消極故意、不確定故意)二種。前者 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將發生某種犯罪事實,卻有 使該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而言。而後者,則指行為人



並無使某種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但其主觀上已預見 因其行為有可能發生該犯罪事實,惟縱使發生該犯罪事實 ,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容許其發生之謂。
⑵被告劉鑌鋒於警詢時供述:蔡駿成幣託帳號和陳勝宏虛擬 貨幣交易平台帳號是我負責申辦,申辦完後,我是交由一 名綽號小劉之男子使用,我沒有見過他,他只有跟我說他 是要買賣虛擬貨幣使用,沒有跟我說其他目的及用途。小 劉是之前有一個朋友用whatsapp介紹我認識的。因為我就 不想用我的名義,所以我就去借了我朋友的名義來開戶給 他使用。我只有負責註冊帳戶,之後我就把帳戶交由他人 使用,我沒有操作等語(見警卷第4-9 頁)。 ⑶被告劉鑌鋒偵查中又稱:我有向蔡駿成拿到中國信託實體 帳戶,但都由我保管中,我沒有交出去給小劉,在蔡駿成 的幣託帳戶被風控後,我就將蔡駿成的中國信託實體帳戶 存摺及金融卡還給蔡駿成了。小劉說他要做虛擬貨幣的交 易,所以要申請幣託帳戶給他用。小劉說一個幣託帳戶可 以給3 萬元,我就問蔡駿成要不要,蔡駿成有答應,蔡駿 成就把中國信託網銀帳號密碼、手機號碼、郵件信箱及本 人照片傳送給我,我就上幣託的官網去辦理「蔡駿成幣託 帳戶」,時間點我忘記了。因為小劉說也要蔡駿成的實體 帳戶本子,為了怕蔡駿成去盜領裡面的款項,我就專程到 台南去向蔡駿成拿中國信託實體帳戶存摺及提款卡。當時 我及蔡駿成就知道會有人將款項匯到蔡駿成的帳戶。因為 小劉跟我說他自己會打款到蔡駿成的帳戶,小劉自己會再 由蔡駿成的帳戶轉到幣託帳戶去做買幣賣幣。我不缺錢, 所以我沒有交付我自己的幣託帳戶。小劉是我whatsapp軟 體中暱稱「推」的朋友介紹的,我從沒有見過小劉。我有 在臺中見過「推」,是成年男子,他介紹小劉給我的目的 就是要我幫他收集虛擬貨幣的交易帳戶及其他的人頭帳戶 ,但我主要都跟小劉交易虛擬貨幣的帳戶。我為小劉收集 虛擬貨幣帳戶,我只有抽佣,我抽實體帳戶入金到該幣託 帳戶金額的0.5%為我的利潤,我跟小劉講好一週算一次, 我用提款機從蔡駿成的實體帳戶直接領錢。申辦蔡駿成幣 託帳戶後,我有登入,但是我沒有實際去操作,幣託帳戶 審核3 到7 天,我登入是要看審核有無通過。我於109 年 4 月去申辦蔡駿成幣託帳戶,這段期間有打電話給幣託客 服,也有登入,是要查驗該帳戶有無審核通過,後來到了 5 月間,小劉跟我說該幣託帳戶被風控了,我有登入幣託 帳戶去看,並打電話給幣託公司,幣託公司問了我一些問 題,問我幣是要交易到哪裡去,我有跟幣託公司講了2 個



網址,幣託公司就回我會再審核,後來蔡駿成就說他的郵 局等所有帳戶都被列為警示了。我有請小劉協助處理,他 一直說這是單純的買賣貨幣;我除了申辦「蔡駿成幣託帳 戶」而交付給小劉之外,還有交付大約3 個幣託帳戶或其 他的虛擬交易平台帳戶,有劉啟威幣託帳戶、王駿廷的某 個帳戶及楊沛玉的MAX 交易平台帳戶。警方說MAX 就是現 代財富,但我不確定。有朋友介紹陳勝宏給我認識,介紹 的目的就是要賣帳戶給我,陳勝宏原本要賣「陳勝宏現代 財富帳戶」給我,陳勝宏有將他的中國信託存摺、金融卡 、密碼全部交給我,但他的現代財富帳戶一直審核沒過, 我就將陳勝宏的實體帳戶還給陳勝宏,陳勝宏可能將現代 財富帳戶交給他人使用,這我不清楚。蔡駿成因為實體帳 戶遭警示被警方通知做警詢筆錄時我知悉,我當時有教導 蔡駿成跟警方講是蔡駿成自己在買賣虛擬貨幣的,並且向 蔡駿成表示警方不會有他洗錢的證據等語,但這些都是小 劉要我這樣跟蔡駿成講,我後來有追問小劉,他還是說是 買幣、賣幣等語(見偵卷一第189-197頁)。 ⑷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洋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蔡駿成 和陳勝宏的帳戶是由我和劉鑌鋒一起取得,取得帳戶部分 是劉鑌鋒先取得我才參與,所謂參與就是跟他一起用幣託 申請之類的,我不是去找蔡駿成拿帳戶,我沒有跟他一起 去拿。我跟劉鑌鋒取得蔡駿成和陳勝宏帳戶的原因及用途 ,是跟他說推哥、小劉他們說要用來做虛擬貨幣的買賣, 之所以我會認詐欺罪,是因為後來我在聲色場所有聽到人 家說這東西大概是作詐欺,所以我被抓時,我一開始就認 ,但是我沒有從業主方那邊拿到詐欺項目的資訊,我的工 作只有登入,但我不確定當時做過什麼設定,所以我不確 定當時做過什麼東西。本案期間109 年3 、4 月我知道什 麼叫虛擬貨幣,我透過媒體資訊知道,沒有到很清楚,但 我知道虛擬貨幣交易,但我講不出來是在做什麼,我認知 的虛擬貨幣就是類似籌碼的東西,它會漲會跌的概念,我 沒有操作過或學習過。蔡駿成和陳勝宏他們的實體帳戶, 以及後來去設定平台帳戶帳號跟密碼應該是業主方就是小 劉和推哥他們來實際掌握和使用。劉鑌鋒並沒有跟我說要 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說要給推哥和小劉,做虛擬貨幣。 我不知道本案的被害人是由何人實際去詐騙。檢察官之前 有問「是否知道廠商是作詐欺」,我回答說「廠商作詐欺 不會跟你說,會說是做黑網或資金盤」,我指的廠商是不 特定對象,本案的小劉和推哥也是其中之一。從蔡駿成的 本子被鎖起來之後,我大概就知道外面在收本子基本上博



弈的比較少詐騙比較多,蔡駿成出事之後我們就沒有合作 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44-454 頁)。
⑸又依據警方扣押劉鑌鋒之手機後,自劉鑌鋒手機內查扣其 與「小劉」等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以及劉鑌鋒手機之 通訊監察譯文(本院109 年度聲監字第769 號核發通訊監 察書),內容依時間順序大致如下(下稱「對話紀錄表」 ):
┌──┬────────┬──────────────────────────┐
│編號│通訊對象 │內容摘要 │
├──┼────────┼──────────────────────────┤
│1 │推 │109 年4 月18日下午6 時33分許,「推」跟劉鑌鋒稱:「以│
│ │ │後配合他們,0.5%給你,本子錢他們會付,你收35000 ,報│
│ │ │5 萬,你拿1 萬5000我的,一樣幣託的」(見警卷第109 頁│
│ │ │)。 │
├──┼────────┼──────────────────────────┤
│2 │群組名稱「2 」;│109 年4 月22日上午1 時許,被告劉鑌鋒將幣託的帳號密碼│
│ │成員包含小劉、推│傳送給小劉和推,小劉要求被告劉鑌鋒傳簿子身分證,被告│
│ │、暘暘 │劉鑌鋒稱「驗證要傳的都用好了」,小劉問前揭幣託帳號密│
│ │ │碼是否為綁定約定好的,被告劉鑌鋒答「剛審核而已」,小│
│ │ │劉要求審核通過要通知,被告劉鑌鋒遂將蔡駿成之中國信託│
│ │ │存摺、身分證傳送給小劉、推(見警卷第33頁、他字卷第 │
│ │ │296 、297 頁)。 │
├──┼────────┼──────────────────────────┤
│3 │群組名稱「◎◎◎│109 年4 月28日上午2 時25分小劉創建群組。「霆育」在群│
│ │◎(成)」;成員│組內提到想要跟小劉對草(地下匯兌),小劉請霆育確認蔡│
│ │包含小劉、推、暘│駿成幣託帳號開好了沒,後來劉鑌鋒說帳號開好了,小劉請│
│ │暘、必佳、霆育 │劉鑌鋒開約定帳戶,霆育後來回報小劉說開好了(見警卷第│
│ │ │40-42 頁、他字卷第296 頁) │
├──┼────────┼──────────────────────────┤
│4 │群組名稱「2 」;│⑴109 年4 月28日下午12時許,劉鑌鋒回報小劉幣託帳號還│
│ │成員包含小劉、推│ 在審核中。劉鑌鋒隨後與小劉詢問「買斷」的行情價格、│
│ │、暘暘、霆育 │ 需要準備的資料、抽成等,小劉回答「買斷比較簡單,只│
│ │ │ 要能配合約定,帳戶使用期間不要被偷轉還是掛失綁賴那│
│ │ │ 些就好,需要銀行存摺提款卡印章SIM 卡,買斷價格你可│
│ │ │ 以自己疊上去」。 │
│ │ │⑵劉鑌鋒又與小劉討論買斷的行情價等,劉鑌鋒提及自己有│
│ │ │ 對接到「別條線的」,小劉問「一個月多少,配合我們嗎│
│ │ │ ?」,劉鑌鋒稱「半年約的話基本是三萬五那邊,一年約│
│ │ │ 的話基本是五萬,買斷不知道要問,沒對接過買斷的」,│
│ │ │ 小劉問「半年出問題怎麼處理,他能配合開庭嗎?」劉鑌│




│ │ │ 鋒稱「能配合是能配合,只是你這邊要說明大概的風險跟│
│ │ │ 出了事的話有沒有辦法處理掉的,還有是高風險還是低風│
│ │ │ 險的,因為我這邊找的都不是那種拋棄式的,風險性跟大│
│ │ │ 概會出什麼事我都要跟他們說清楚。」小劉稱「簡單來說│
│ │ │ ,基本上打官司100 %會贏,我們只是單純買幣賣幣,賣│
│ │ │ 掉的幣客戶要拿去投資什麼還是拿去賭博輸掉,去報警報│
│ │ │ 我們的帳戶害我們的帳戶被凍結,之後都能提供那個平台│
│ │ │ 、交易資訊去打的,只要人頭能配合說明就沒什麼太大問│
│ │ │ 題。」劉鑌鋒稱「如果是這種的話基本上是可以,也能配│
│ │ │ 合,還有一個點算是交的人比較會在意的上交後大概多久│
│ │ │ 能拿到錢?」小劉稱「你如果能控制保證使用不出問題,│
│ │ │ 交簿子同時先付」劉鑌鋒稱「了解,我這邊都是找那種能│
│ │ │ 找的到的人,所以像那種偷轉或是掛失是沒發生過。」小│
│ │ │ 劉稱「會配合解風控就行,那簿子錢我這邊結掉,每本入│
│ │ │ 金給你0.5 是吧,你注意負責人員的問題。」劉鑌鋒稱「│
│ │ │ 是的。」 │
│ │ │⑶隨後劉鑌鋒與小劉討論報酬,小劉告知報酬是「0.5 」,│
│ │ │ 劉鑌鋒誤認是入金十萬拿五萬,被小劉糾正那是50%, │
│ │ │ 0.5是入金十萬拿500,強調是「0.5%」。 │
│ │ │⑷劉鑌鋒又與小劉繼續討論是否後續仍要找「買斷」帳戶,│
│ │ │ 小劉稱找買斷的,要用來出金。劉鑌鋒問及「風險性呢?│
│ │ │ 出事了有辦法處理掉嗎?金流是博奕類嗎還是資金盤?」│
│ │ │ 小劉稱「都不是,單純平台買賣。」劉鑌鋒問「買斷不是│
│ │ │ 出金用嗎?那這個金流是哪方面的?」小劉稱「虛擬貨幣│
│ │ │ 」劉鑌鋒問「會有什麼風險呢?」小劉稱「就被投訴這類│
│ │ │ 的」劉鑌鋒問「是能處理掉的那種投訴嗎」小劉稱「都能│
│ │ │ ,另外還有買斷的可以做資金盤的也行」劉鑌鋒稱「資金│
│ │ │ 盤的話就先不要吧太辣了,我希望單純一點」,小劉稱「│
│ │ │ 那就單純一點摟」劉鑌鋒稱「這方面我希望先溝通好因為│
│ │ │ 不想我交過去結果最後是丟到不是一開始談好的那條線」│
│ │ │ 小劉稱「可以」。 │
│ │ │(見警卷第34-3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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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群組名稱「◎◎◎│⑴109 年5 月6 日凌晨劉鑌鋒蔡駿成帳號密碼資料傳給「│
│ │◎(成)」;成員│ 小劉,由小劉登入(見警卷第44頁)。 │
│ │包含小劉、推、暘│⑵109 年5 月7 日開始,劉鑌鋒詢問小劉錢要直接領還是轉│
│ │暘、必佳、霆育 │ 帳?至109 年5 月9 日小劉以轉帳方式匯6 萬元至822-15│
│ │ │ 000000000帳號;後來「小劉」說有蔡駿成帳號問題,由 │
│ │ │ 「霆育」代為連絡(見警卷第48、49頁)。 │
│ │ │⑶109 年5 月12日「小劉」拉「必佳」進來群組,說以後帳│




│ │ │ 戶入金情形報表傳這,必佳回覆「OK」圖示(見警卷第50│
│ │ │ 頁)。 │
│ │ │⑷109 年5 月15日小劉告訴劉鑌鋒有0.5 %入金盈利共 │
│ │ │ 9,734 元,要劉鑌鋒直接拿提款卡提領。劉鑌鋒回覆「領│
│ │ │ 了喔」(見警卷第50、5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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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小劉 │⑴109 年5 月13日,因為幣託帳號被鎖,小劉要求劉鑌鋒向│
│ │ │ 幣託客服聯繫,小劉並教導劉鑌鋒客服會問「進出作用」│
│ │ │ ,要劉鑌鋒回答「買低賣高,幣都直接給客人」,並強調│
│ │ │ 「對資料不能結巴」,兩人開始抱怨幣託平台風控太嚴格│
│ │ │ ,小劉要求劉鑌鋒去認證其他兩個虛擬貨幣平台,不然要│
│ │ │ 劉鑌鋒去銀行領台幣現金,劉鑌鋒問要領多少,小劉稱領│
│ │ │ 「1-200 」,劉鑌鋒稱「這領沒幾次就被查了吧」(見警│
│ │ │ 卷第53-55頁) │
│ │ │⑵109 年5 月15日,劉鑌鋒問小劉「想問個問題就我昨天跟│
│ │ │ 你說的另一個原本要交的他今天有再打過去一次客服一樣│
│ │ │ 不給他過那如果他換個門號再送審一次會有機會嗎?」並│
│ │ │ 提及幣託客服仍然不給過,劉鑌鋒認為是「金額過大」、│
│ │ │ 「帳號主人22歲」、「每天這麼大筆資金怪怪的」(見警│
│ │ │ 卷第57、58頁) │
│ │ │⑶109 年5 月18日,劉鑌鋒提及幣託平台審核太嚴,想改用│
│ │ │ max 或ace 平台,小劉要劉鑌鋒先試試看(見警卷第59、│
│ │ │ 60頁 )。 │
│ │ │⑷109 年5 月19日,劉鑌鋒分享朋友提供的max 、ace 平台│
│ │ │ 的介面(經查為霆育轉傳給劉鑌鋒,見警卷第79、80頁)│
│ │ │ ,與小劉討論後決定改用max 。小劉又要求劉鑌鋒提供2 │
│ │ │ 個帳戶,要提領台幣,要「入大款」,並以3 萬元買斷,│
│ │ │ 劉鑌鋒表示希望可以抽佣,稱「等等傳帳戶給你」。然後│
│ │ │ 續劉鑌鋒刪除數則訊息,隨後稱「這樣的話怎麼辦」、「│
│ │ │ 只能等嗎」,小劉稱「怎麼會這樣」,劉鑌鋒稱「我也想│
│ │ │ 知道」、「風控會送到警方單位?」(見警卷第60-62 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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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群組名稱「◎◎◎│⑴109 年5 月19日霆育提及「問了同行的朋友,新的帳戶一│
│ │◎(成)」;成員│ 定會被控一個月」、「金管會和調查局會介入調查完才會│
│ │包含小劉、推、暘│ 解」,並提及提到他有一本max (即虛擬貨幣帳戶)弄好│
│ │暘、必佳、霆育 │ 了(見警卷第51頁) │
│ │ │⑵109 年5 月20日劉鑌鋒向小劉告知蔡駿成郵局帳戶變警示│
│ │ │ 帳戶,稱「中信應該差不多」,要求小劉提供資料,此時│
│ │ │ 「推」則標註小劉要其說明(見警卷第5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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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推 │⑴109 年5 月20日,劉鑌鋒問推蔡駿成郵局帳號變警示怎麼│
│ │ │ 處理,抱怨小劉都沒回。劉鑌鋒問推「你覺得小劉那邊還│
│ │ │ 能繼續走嗎?」推表示「你看要不要走我這邊,趴數比較│
│ │ │ 高」(見警卷第114頁) │
│ │ │⑵109 年5 月21日劉鑌鋒問推「哥你那邊一本是多少,還有│
│ │ │ 趴數,然後需綁什麼或那個平台」推回應「要綁MAX 、王│
│ │ │ 牌、幣託,我拿拿到6 %」劉鑌鋒稱「好的」(見警卷第│
│ │ │ 1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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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群組名稱「@@@│109 年5 月21日小劉創建群組,小劉拉「阿華田」、「歐歐│
│ │@@@@」;成員│歐」進群組,小劉指揮「阿華田」跟劉鑌鋒交接資料,阿華
│ │包含小劉、阿華田│田並教劉鑌鋒寄空軍1 號到仁德站,劉鑌鋒楊沛玉現代財│
│ │、歐歐歐 │富資料發給「阿華田」,由「阿華田」登入(見警卷第105 │
│ │ │-108頁、他字卷第29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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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東(即林洋樟) │⑴109 年5 月22日,劉鑌鋒轉傳阿華田在編號9 群組所稱「│
│ │ │ 寄空軍1 號到仁德站」之訊息給林洋樟劉鑌鋒並問林洋│
│ │ │ 樟「霆育」是否收到工作機,林洋樟表示收到。 │
│ │ │⑵109 年5 月23日,林洋樟空軍一號寄出之單據拍給劉鑌│
│ │ │ 鋒。 │
│ │ │⑶109 年5 月24日,林洋樟問「JACK交收的那本審核有過嗎│
│ │ │ ?」、109 年5 月25日仍持續追問「JACK」那本約定帳戶│
│ │ │ 下來了嗎(見警卷第96、97頁)? │
│ │ │⑷109 年5 月26日,劉鑌鋒將陳勝宏帳號綁定之現代財富虛│
│ │ │ 擬帳戶資料傳給林洋樟(見警卷第98頁、他字卷第304 頁│
│ │ │ )。 │
│ │ │⑸109 年5 月28日,林洋樟持續追問「JACK那個審核有過嗎│
│ │ │ ?」劉鑌鋒表示有過,林洋樟問「什麼時候送件去小劉那│
│ │ │ 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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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蔡駿成(通訊監察│⑴109 年8 月29日,蔡駿成劉鑌鋒抱怨等下要做筆錄,劉│
│ │譯文) │ 鑌鋒告訴蔡駿成「做筆錄不用開庭,開庭不用給資料好不│
│ │ │ 好」,蔡駿成問「不用嗎」,劉鑌鋒稱「不用,我弟(應│
│ │ │ 係指劉啟威)已經開8 次了,後面還有阿,陸續有阿,放│
│ │ │ 心,可以讓我瞇一下嗎,我已經2 天沒睡飽覺了」(見他│
│ │ │ 字卷第280 頁)。 │
│ │ │⑵109 年8 月30日,蔡駿成做完筆錄後跟劉鑌鋒討論,內容│
│ │ │ 如下:(A為劉鑌鋒,B為蔡駿成) │
│ │ │B :今天超尷尬,我原本想補資料,網站都打不開我就沒辦 │




│ │ │法印了 │
│ │ │A :怎麼辦 │
│ │ │B :就說網站維修阿,叫我跟警察說網站維修阿 │
│ │ │A :真的假的 │
│ │ │B :真的阿不然我哪裡生資料 │
│ │ │A :警察怎麼說 │
│ │ │B :警察就說錢匯進來,是我又轉出去,他跟我說是轉給平 │
│ │ │台 │
│ │ │A :誰跟你說轉給平台 │
│ │ │B :因為警察那邊都會有一份我們那個銀行資料 │
│ │ │A :所以警察跟你說那些錢都轉進銀行裡面喔 │
│ │ │B :一開始我去台北的做筆錄他說錢轉出來,就是那筆客人 │
│ │ │的錢匯到你的帳戶嘛,那有沒有又轉出去,那我之後我問小│
│ │ │劉,他說都是轉給平台 │
│ │ │A :就兩邊的平台吧 │
│ │ │B :就是幣託平台 │
│ │ │A :正常啊 │
│ │ │B :我不知道到底是真的假的,因為我第2 個去做筆錄的時 │
│ │ │候是在我家附近,我家附近就跟我說,這樣我可能有就很像│
│ │ │類似在洗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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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