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7號
CTDV,106,司執消債清,7,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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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請人即債 馬雍凱
務人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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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作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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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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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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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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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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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管理人前經本院選任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變賣,業已於第四次變賣時賣出,共得新 台幣(下同)2,219,900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 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編號五,斟酌本件管理人所 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於 本表所列酬金計付參考標準範圍內,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所 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106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07號 財產所有人:馬雍凱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橋頭區 仕和 1208 104.75 2分之1 922,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拍定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 南溝路二段71號 2層樓加強磚造 一層: 48 二層: 60.8 騎樓: 12.8 合計: 121.6 2分之1 610,900元 備考 2 122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 南溝路二段71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增建部分) 一層: 36.8 二層: 36.8 三樓: 84.8 四層: 84.8 合計: 243.2 2分之1 687,000元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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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