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716號
TYDV,110,票,716,2021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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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康家溢(原名:康延忠)

相 對 人 邱豊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2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二日中關於「相對人邱豐然」、「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邱豊然」、「相對人簽發如更正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一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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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