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395號
TYDM,109,附民,395,2021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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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原   告 高錦進
訴訟代理人 高毓駿
被   告 劉曉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30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另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 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 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劉曉媛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向本院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230 號詐欺等 案件審理,原告高錦進於本院審理前開刑事案件中,對被告 劉曉媛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聲請假執行, 惟被告劉曉媛刑事訴訟部分經判決無罪,原告復未聲請將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 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此部分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兆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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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