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614號
TYDM,108,附民,614,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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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614號
原   告 高錦進
訴訟代理人 高毓駿
被   告 顏傳勝

      湯惟任
      張秀真

      張世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38 號、109 年度訴字第230 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高錦進認被告顏傳勝湯惟任張秀真、張 世君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均應負賠償責任,遂於本院 108 年度訴字第938 號詐欺等案件中對被告張世君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並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30 號詐欺等案件中對 被告顏傳勝湯惟任張秀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共同被 告劉曉媛部分,因刑事部分判決無罪,另經本院判決駁回) ,請求損害賠償,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均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兆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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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