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525號
PCDV,110,司促,12525,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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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525號
債 權 人 遠雄未來市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月星 

債 務 人 林銓旺 

債 務 人 林子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姓名為林子瑋,然建物謄本所載之區分所
  有權人姓名為陳子瑋,請查明二人是否為同一人,是否業經
  改名或應更正聲請狀所載之姓名。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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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