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525號
債 權 人 遠雄未來市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月星
債 務 人 林銓旺
債 務 人 林子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姓名為林子瑋,然建物謄本所載之區分所
有權人姓名為陳子瑋,請查明二人是否為同一人,是否業經
改名或應更正聲請狀所載之姓名。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