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792號
PCDV,110,司促,11792,202104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792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許志男即鉅鎮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志男之最新戶籍謄本( 同名人數過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