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柯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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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
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繳
納,茲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本文規定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