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字,109年度,85號
TCHM,109,上更一,85,2021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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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東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文誌


選任辯護人 蔡易紘律師
參 與 人 育德企業行


代 表 人 王道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253 號、第923 號中華民國106 年9 月
26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
第5379號、104 年度偵字第10521 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
(案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1973號、第1974號)後,由最高法院
以108 年度臺上字第565 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關於陳建東鄭文誌與公務員共同犯購辦公用物品收取回扣罪部分暨鄭文誌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陳建東犯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鄭文誌犯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育德企業行因他人實施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肆仟捌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建東自民國99年8 月1 日起迄104 年7 月31日止,擔任彰 化縣彰化市南郭國民小學(下稱南郭國小)校長,負責綜理



南郭國小校務,於南郭國小受託辦理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採購業務時,負責核定採購業務,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鄭文誌遠東書局之實際負 責人,亦為遠大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配偶 陳淑玲),並擔任南郭國小家長委員會顧問。緣彰化縣政府 委託南郭國小採共同供應契約之方式辦理「102 年度充實公 私立幼兒園圖書設備採購案」,陳建東為該採購案主管人員 ,於102 年7 月1 日前之某日,將上開圖書採購消息告知鄭 文誌,並詢問鄭文誌有無承攬該採購案之意願。鄭文誌因不 熟悉圖書相關業務,遂與喬松企業行之負責人王道騰(涉犯 商業會計法與政府採購法,業經本院前審判決有罪確定)協 議共同承攬該採購案,並約定鄭文誌所經營之遠大企業社於 比價時,金額不得高於王道騰所經營之育德企業行王道騰 再出面與無承攬該採購案意願之五季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五 季公司)之負責人許嘉銘親親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親 親公司)之副總經理陳振豐,約定該二公司參與比價時,報 價須高於育德企業行之金額,再由鄭文誌將上開四家廠商之 名單轉交予陳建東。嗣該採購案承辦人即南郭國小總務處事 務組長楊本楙於102 年7 月1 日依照「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 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單筆訂購金額屬公告金額( 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以上但未達查核金額(5 千萬元 ),且為大量訂購數量貨金額者,須徵詢二家以上廠商之優 惠條件進行比價之規定,自政府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廠商網 路資料下載符合圖書採購資格廠商名單共計226 家公司行號 ,簽請陳建東勾選五家合格廠商進行比價程序,陳建東即於 上揭226 家圖書廠商名單中,勾選鄭文誌提供之育德企業行遠大企業社、五季公司、親親公司等四家廠商,再隨機勾 選弘璨連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弘璨連公司),共計五家廠商 進行比價。以上五家廠商於102 年7 月11日在南郭國小進行 比價程序,弘璨連公司、親親公司、五季公司、遠大企業社育德企業行分別報價20,782,377元、20,097,330元、20,0 48,028元、19,682,190元、19,520,635元,結果以育德企業 行為最低價廠商,而宣布決標予育德企業行鄭文誌為爭取 南郭國小向育德企業行下單訂購,以遂行其與王道騰共同承 攬該採購案之計畫,竟基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單一犯意 ,於前述比價後之某日,前往南郭國小校長室,以口頭告知 陳建東,願支付陳東建按採購金額15% 的賄賂,陳東建則以 微笑回應。嗣南郭國小於102 年8 月13日經由臺灣銀行採購 部向立約商即育德企業行下單訂購,總計採購金額19,520,6 35元,陳建東因而自102 年8 月13日起,基於不違背職務收



受賄賂之單一犯意,多次在彰化縣○○市○○街000 號「遠 東書局」1 樓後方小房間或4 樓客廳,或在南郭國小校長室 ,陸續收受鄭文誌每次所交付10萬元至30萬元之現金,合計 收受鄭文誌基於行賄之犯意所交付的293 萬元賄賂。嗣育德 企業行履約並經驗收完畢,經南郭國小於102 年10月22日撥 付19,520,635元予育德企業行王道騰遂於102 年10月23日 之後,將扣除各項成本支出之利潤之半數即1,557,602 元, 加計鄭文誌墊付陳建東款項的利息32,300元、發票稅金96,3 00元之總額,以上合計1,686,202 元,再加計應或已支付陳 建東之293 萬元,共計4,616,202 元,以支票、現金支付或 匯款等方式,分次交付鄭文誌王道騰經營的育德企業行則 獲取2,575,349 元之利益。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上訴人即被告陳建東及其辯護人雖均否認證人即同案被告鄭 文誌接受廉政署調查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109 年 度上更一字第85號卷㈠第130 頁)。因證人鄭文誌於104 年7 月7 日、同年8 月11日接受廉政署人員調查時,指證其曾 分次交付陳建東總計293 萬元現金等語(見法務部廉政署10 3 年度廉查中字第52號卷【下稱廉政署卷】㈠第155 頁至第1 58 頁反面、第209 頁至第211 頁),乃證明被告陳建東涉 犯「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事實所必要 。而證人鄭文誌於106 年4 月13日原審作證時,並未曾就本 件採購案為任何的證述(見原審卷㈠第247 頁至第262 頁) ,是證人鄭文誌於廉政署調查時所為陳述與法院審理時之證 述內容,難認一致。而證人鄭文誌於前述2 次接受廉政署調 查時,或已委任陳銘傑律師到場陪同(見廉政署卷㈠第15 5 頁),或已委任陳銘傑律師與陳世煌律師在場(見廉政署卷 ㈠第209 頁),足認證人鄭文誌係在律師陪同下接受調查, 而得以確保證人鄭文誌於接受廉政署人員調查時,不致遭受 廉政署人員以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式,進行訊問 ,而具有特別可信之情形。且觀諸證人鄭文誌於接受廉政署 人員詢問期間,廉政署人員曾數度中斷詢問,以供證人鄭文 誌用餐、休息與上廁所(見廉政署卷㈠第156 頁、第159 頁 反面、第211 頁),益證廉政署人員於詢問證人鄭文誌過程 ,尚能遵守法令規範,並曾給予證人鄭文誌休息與用餐時間 ,難認係以非法疲勞詢問的手段,獲取對被告陳建東不利之 陳述,而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2 條所規定之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而具有證據能力。 ㈡除前已敘及有關證人鄭文誌於接受廉政署人員詢問時所為陳 述之證據能力部分外,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證據資料(詳後 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 情形,因被告陳建東鄭文誌及其等2 人之辯護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或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或表示:不爭執 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109 年度上更一字第85號卷㈠第112頁 至第130 頁),且於本院審判期日,復均未聲明異議(見本 院109 年度上更一字第85號卷㈡第18頁至第32頁),本院審 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 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均認為適當,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均 應有證據能力。
㈢至於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因與犯罪事實具 有關聯性,且為執法人員依法所取得,並無不得作為證據之 事由,且檢察官、被告陳建東鄭文誌、辯護人於本院審理 期間對該等資料之證據能力,亦均未爭執,且其中關於刑事 訴訟法第164 條第2 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 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 ,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被告陳建東鄭文誌犯罪事實所憑證據與理由:訊據被 告陳建東固不否認其自99年8 月1 日起迄104 年7 月31日止 ,擔任南郭國小校長,負責綜理南郭國小校務,以及彰化縣 政府曾委託南郭國小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102年度充 實公私立幼兒園圖書設備採購案」,而該採購案於102 年7 月11日,由育德企業行遠大企業社、五季公司、親親公司 、弘璨連公司在南郭國小進行比價,因育德企業行之報價最 低,南郭國小遂於102 年8 月13日經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向育 德企業行下單採購,嗣育德企業行履約並驗收完畢後,南郭 國小於102 年10月22日撥付19,520,635元予育德企業行等事 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辯稱:就 本件採購案,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收過鄭文誌的錢云云。訊據 被告鄭文誌固不否認其為遠東書局之實際負責人,亦為遠大 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並擔任南郭國小家長委員會顧問,其 經由陳建東的告知,而獲悉本件採購案,遂與喬松企業行之 負責人王道騰協議合作,一起承攬本件採購案,再由王道騰 找來五季公司、親親公司等廠商參與比價,並約定五季公司 、親親公司所為報價不得低於育德企業行,最終由育德企業 行承攬本件採購案,南郭國小並於102 年10月22日撥付19,5



20,635元予育德企業行,其並曾分次交付總計293萬元現金 予被告陳建東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 行為交付賄賂之犯行,辯稱:因為我是跟王道騰說利潤的15 % ,但王道騰卻誤以為採購總金額的15% ,我覺得拿太多, 才想說拿去作公關,拿去給陳建東,我事先並沒有跟陳建東 約好要給他15% 云云(見原審105 年度訴字第253號卷㈡第15 9 頁、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973號卷㈠第188頁、106 年度 上訴字第1973號卷㈢第34頁)。經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鄭文誌於104 年8 月11 日接受廉政署人員詢問時,證稱:「(問:故親親公司是王 道騰找來配合參與南郭國小上開採購案於103 年7 月11日之 報價比價?)答:是」、「因為陳建東當初跟我說有這個採 購案時,有問我是否具有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資格,我說有, 但是因為我沒有做過共同供應契約的採購案,不是很了解, 所以我就跟陳建東說,我要多找幾家廠商來,我就主動請王 道騰多找幾家廠商並開出廠商名單轉交給陳建東」、「(問 :陳建東是何時、如何告訴你要找5 家廠商參與報價比價? )答:陳建東並未指明要我找5 家廠商」、「(問:你是何 時、如何轉告王道騰要找廠商參與報價比價?)答:時間我 忘了,大約是陳建東告訴我有此採購案後不久」、「(問: 上開採購案中,投標廠商親親公司、五季公司及弘燦連公司 是否均是王道騰找來配合你及王道騰參與南郭國小上開採購 案於103 年7 月11日之報價比價?)答:我確定親親與五季 是王道騰找的,但弘璨連我就不知道了」、「(問:王道騰 是在何時提供上開3 家廠商之名單給你?以何種方式?)答 :時間地點我忘了,但確定是王道騰當面把紙條交給我的」 、「(問:你是在何時提供上開3 家廠商及育德企業行、遠 大企業社共5 家廠商之名單給陳建東?以何種方式?)答: 我把王道騰交給我的廠商名單紙條直接拿到南郭國小校長室 交給陳建東,但時間我不確定,而名單中我確定有親親跟五 季、遠大、育德,但我不確定是否有弘璨連」、「(問:‧‧ ‧你確實於102 年8 月20日至102 年10月23日期間有交付29 3萬元中部分金額給陳建東?)答:我在這段期間內確實有 交付部分金額給陳建東,但是交付金額及時間我已經忘記了 ,我本來有跟陳建東說要依照先給他一半的錢,但陳建東說 他不要一次拿大額的現金,要分批給他,所以我就大約一次 給他10萬到30萬不等的現金。整個標案大約分多次給他293 萬現金,第一次給陳建東現金是大約在102 年8 月20日以後 ,直到102 年10月22日以後還是有陸續給陳建東小額現金, 至於何時給完293 萬,我忘記了,陳建東他自己會紀錄所拿



款項數目並拿紀錄之紙條給我看」、「(問:你分10餘次共 交付給陳建東293 萬之款項來源為何?)我公司每2 到3 日 都會有收入貨款現金,我都會暫放在遠東書局後方辦公室抽 屜,陳建東會不定期到遠東書局找我,所以當陳建東來找我 時,如果我放在抽屜內的貨款足夠且可以運用,我就會給陳 建東,若是貨款不足,陳建東則是會擇期再來取款」等語( 見廉政署卷㈠第209 頁反面至第211 頁),以及於104年7 月 7 日接受廉政署詢問時,供稱:「(問:你如何將『給老闆 的』293 萬元交給陳建東?時間?地點?次數?)答:我都 用現金支付,陳建東要求現金不要連號或新鈔、也不要支票 ,在王道騰標到標案後,我有分次先給陳建東大約一半的前 金,在102 年10月22日付款之後陳建東再跟我拿另外一半。 陳建東大部分是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接近下班時間即下午4 點 至7 點之間過來書局,我印象中偶而星期三會提早到3 點多 來,因為他請假過來找我泡茶,有時候也會跟我拿錢。都是 陳建東主動來書局跟我拿,如果我當時現金不夠時,他會跟 我講說下次要準備多少錢,我就把錢準備好裝進牛皮紙袋下 次拿給他。有時候陳建東他自己也有拿一張5x10公分的小張 的紙給我看,我看過1 、2 次,上面陳建東有寫說上次拿了 多少錢,還有多少錢沒有拿,他每次都是拿3 、40萬元,次 數及時間我忘記了,我拿到學校給他的次數大約1 至3 次, 他大部分都是在回家之後,換穿運動服及帽子後騎腳踏車順 道繞過來,如果陳建東是6 點以前去的話,我們小姐杜芩瑜 有時候會看到陳建東,杜小姐也認得陳建東。如果我老婆在 ,陳建東就會叫我拿去4 樓泡茶的地方給他,如果我老婆不 在,我一般都是在1 樓後面的小房間給他,陳建東也跟我說 他老婆呂美足不知道,叫我也不要跟我老婆講,我老婆曾經 有問過我你這些錢是收哪個學校的,我跟她說不要問這麼多 。陳建東收了牛皮紙袋後就收在夾克或褲子的口袋裡,有時 候陳建東也會拿手提紙袋來裝,就騎著腳踏車離開了,陳建 東有時候騎的腳踏車是那種前面有籃子的淑女車,我記得他 腳踏車不只一台,但是都舊舊的」、「(問:提示南郭國小 『102 年度充實公私立幼兒園圖書設備採購」102/7/1 簽呈 。你如何得知南郭國小即將辦理上開採購案之訊息?何時得 知?)答:在總務處邀標前,陳建東就有問過我是否為共同 供應契約的立約商,我回答是,因為我對圖書不是很內行, 所以我就叫陳建東要邀育德企業行,至於五季、親親‧‧不是 我找來的,但是王道騰寫在一般的紙條上拿給我,我就拿給 陳建東,這件事情是發生在陳建東告訴我有這個採購案之後 ,但是在學校跟我邀標之前,我跟陳建東講完這個消息之後



,南郭國小總務處就向我及其他廠商邀標,印象中我是自己 郭國小領標」、「(問:為何陳建東要問你是否為共同供應 契約的立約商?)答:因為這個是共同供應契約的標案」、 「(問:陳建東有無要求你提供願意配合之廠商?)答:這 是我主動提供給陳建東的,因為我想說王道騰找來的廠商, 所以就信任王道騰,將王道騰提供給我的五季、親親‧‧名單 ,連同遠大企業社以及育德企業行提供給陳建東,印象中我 應該是有寫紙條給他」、「(問:為何陳建東會採納你提供 的廠商名單?)答:陳建東跟我講有這個標案,陳建東問我 要不要做這個標案,陳建東問我是不是共同供應契約的立約 商,我回答是,陳建東就說那就讓你做,因為我對圖書不是 很內行,所以我就叫陳建東要邀育德企業行,之後王道騰又 提供我五季、親親‧‧‧廠商的名單,然後我就跟陳建東說要 找這‧‧來議價,陳建東就說好,因為我們廠商間有一個默契 ,所以標價的部分自然是儘量填高一點讓王道騰得標。本採 購案還沒開標之前,我就跟王道騰講說要合作,後來我們標 到了之後,我就跟王道騰說15% 要給老闆,王道騰本來質疑 我要這麼多嗎,我就跟他說對,要這麼多。因為我心裡認為 給陳建東多一點的話,以後生意會比較好做」、「(問:你 與陳建東是如何約定?)答:因為我心裡認為,做公家機關 的行情價是一成,但是我想說多給他一點,大約15% ,說這 樣以後做事情會比較順利,我在王道騰得標之後,我就到校 長室去找陳建東,跟陳建東表示要給他總價的15 %,陳建東 就笑一笑代表同意,後來陳建東就很自然的開始到書局跟我 拿錢,這時候雖然得標,但是還沒有付款,所以我就跟陳建 東說,學校付款前會給你一半的金額,付款後會給你一半的 金額,陳建東就沒說甚麼,也沒有反對的意思。後來因為陳 建東是陸陸續續把293 萬元拿完,我現在也不能確定陳建東 到底有沒有照我們當初的約定在學校付款前先拿293 萬的一 半金額」、「王道騰透過我給陳建東293 萬就是為了順利得 到這個標案」、「(問:所以上開採購案是陳建東於南郭國 小辦理採購前,就事先告知於你即將辦理採購之訊息,且告 知你將採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採購,再由你告知王道騰上 開消息後,由王道騰尋找親親公司、五季公司‧‧的名單,由 我提供給陳建東後由南郭國小邀標,上開3 家廠商再以較高 報價參與議價,最後由事先約定好之育德企業行王道騰得 標、履約、領款,王道騰得標後再透過你交付該採購案金額 15% 即293 萬元給陳建東作為報酬?)答:是」、「(問: 係陳建東主動向你索取該採購案金額15%即293 萬元?)答 :他不是主動跟我要,但是他一開始就問我要不要做這個標



案,我是生意人心裏有數,再加上我後來有跟他說要給他總 價的15% 金額,他也沒有反對,後來他就自己主動來書局跟 我拿錢,他第一次來書局找我的時候,就跟我說不要新鈔也 不要連號的鈔票」等語綦詳(見廉政署卷㈠第157 頁至第158 頁反面)。證人鄭文誌對於其如何經由被告陳建東而獲悉 本件採購案,以及其知悉後如何找王道騰一起合作,並提供 廠商名單給被告陳建東,以及如何分次交付293 萬元予款項 給被告陳建東之過程,所為的陳述情節,極其具體翔實,顯 難憑空杜撰。且證人即被告鄭文誌之配偶陳淑玲、店員杜岑 瑜亦均證稱有見過陳建東遠東書局鄭文誌等語(見廉政 署卷㈡第75頁反面至第76頁、第83至84頁、104 年度偵字第5 379號偵查卷㈢第211 頁),而核與同案被告鄭文誌證稱曾在 遠東書局交付賄賂予被告陳建東之情節吻合,益證同案被告 鄭文誌前揭指證,確屬非虛。
㈡又證人鄭文誌前揭於接受廉政署詢問之證述情節,亦核與其 於104 年8 月11日、105 年3 月22日偵查中證稱:「(問: 本件是共同供應契約標案,五季、親親、弘燦連為何人找來 配合參與103 年7 月11日南郭國小之報價比價?)答:我記 得王道騰有去找五季、親親,至於弘璨連公司我不認識,不 確定王道騰有無寫在紙條上,遠大是我自己跟陳建東講,育 德王道騰應該有寫在紙條上,我就把王道騰的紙條在南郭國 小校長室拿給陳建東,是在南郭押標之前給陳建東的」、「 (問:陳建東有無叫你找幾家廠商?)答:我記得沒有講, 我只是叫王道騰多找幾家」、「(問:交付293 萬‧‧給陳建 東之時、地、次數?)答:我還是沒辦法記得各次交付的日 期、金額,交錢地點不是在書局就是在南郭國小,每次交付 的金額不一定,大部分都是小額的約10萬到30萬之間,他大 額的、連號的、新鈔都不要」、「(問:是否於102 年8月2 0日之後開始陸陸續續交付回扣給陳建東?)答:是。一直 到102 年10月22日南郭匯款之後都還有給,最後一筆何時給 付完畢我也忘記了,陳建東自己有記錄已收金額在小本便條 紙上,他是用減的,我照他上面寫的去付」、「我都是拿現 有的貨款給陳建東」、「(問:王道騰與你討論上開採購案 及計算帳目時,王道騰是否知悉上開293 萬就是要給陳建東 ?給陳建東之原因為何?)答:王道騰應該不知道,我只是 跟王道騰說要給處理這件事的人,而293 萬事處理費用,沒 有跟他說要給誰及原因」、「我覺得我跟陳建東不是收取回 扣的共犯,我覺得我是行賄」等語(見104 年度偵字第5379 號偵查卷㈢第150 頁反面至第151 頁),大致相符,足認證 人鄭誌文前揭證述其為能順利承攬本件採購案,而向被告陳



建東行賄293 萬元等情,應係事實。並有遠東書局、遠大企 業社育德企業行喬松企業行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見廉 政署卷㈡第245 頁至第248 頁)、102 年7 月1 日請校長陳 建東勾選5 家廠商之簽呈、得標廠商一覽標、開標紀錄、支 出傳票、驗收紀錄、匯款申請書、支出憑證黏存單、玉山銀 行三民分行104 年6 月22日玉山三民字第1040622002號函所 附交易明細(見廉政署卷㈠第33頁、第52頁至第58頁、第30 頁、第47頁至第51頁、廉政署卷㈡第222 頁至第223 頁)等 資料附卷可稽,而堪認定。
㈢證人即育德企業行負責人王道騰於104 年7 月3 日接受廉政 署詢問及於104 年8 月3 日偵訊時,證稱:「(問:本彰化 縣彰化市南郭國小102 年度充實公私立幼兒園圖書設備計畫 採購案及紀錄的原委原何?)答:鄭文誌知道有這個採購案 後,詢問我是否願意配合他一起來爭取本採購案接受邀標, 利潤部分他有說事成之後他要拿得比我多一點,我應允後過 一段時間,我不知道什麼原因,南郭國小就主動來找我邀標 ,我接受南郭國小邀標後,南郭國小人員有把書籍清單提供 給我們公司,我自己看了書單後就知道書籍大致上的成本、 投標價格。在鄭文誌找我一起配合時,他也請我同時再找一 間廠商一起配合,我就請五季公司幫忙,我就將五季公司的 資料回報給鄭文誌鄭文誌也知道五季公司是單純陪標的角 色」、「當初本案投標時,鄭文誌請我找一間廠商一起來陪 標,我就請五季企業有限公司許嘉銘一起陪標,幫忙投一下 標,押標金是五季公司自己負責,當初我有跟許嘉銘講我的 投標價是書籍的訂價64折到66折,我跟許嘉銘有默契,許嘉 銘不會把投標價寫得比我低,許嘉銘沒有投標意願,也不用 特別去計算成本及標價,所以許嘉銘的投標價並沒有實際計 算過。後來我就跟鄭文誌回報我有找了五季公司幫忙參加投 標,後來南郭國小也確實有找五季公司和我的育德企業行」 、「(問:鄭文誌何時跟你說要合作取得本採購案?)答: 時間我忘記了,但應該是102/7/1 之前」、「‧‧親親的部分 我可能有邀他,因為我跟陳振豐有認識,我也有介紹五季給 鄭文誌,至於弘璨連公司我不認識,我並沒有介紹給鄭文誌 ,弘璨連誰找的我不知道」等語(見廉政署卷㈠第254 頁正 、反面、第256 頁、104 年度偵字第5379號偵查卷㈢第45頁 ),證人王道騰前揭證述經由證人鄭文誌始知悉本件採購案 ,且與證人鄭文誌協議合作一起承攬本件採購案,並由其提 供部分書商即五季公司、親親公司的名單等過程,與證人鄭 文誌前揭證述情節,互核一致。再證人王道騰證稱其於102 年7 月1 日以前,即已從證人鄭文誌處獲悉本件採購案等語



(見廉政署卷㈠第256 頁),因依證人即南郭國小總務處事 務組長楊本楙於原審之證述內容(見原審105 年度訴字第25 3 號卷㈡第68頁),與卷附證人楊本楙就本件採購案製作的 簽呈上「會辦單位會計室」所蓋戳章的日期為102 年7 月1 日,顯示南郭國小內部就本件採購案,係於102 年7 月1日 始進行簽呈程序,證人鄭文誌王道騰若非經由被告陳建東 之告知,始無從在此之前即已知悉本件採購案,而得以預作 準備。
㈣證人即五季公司負責人許嘉銘於廉政署與偵查中證稱:我是 五季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五季公司曾參加臺灣銀行共同供應 契約,是屬於國內出版中文圖書類的立約商,南郭國小曾以 電子郵件通知我於102 年7 月11日參加「102 年度充實公私 立幼兒園圖書設備採購」的比價,但我在接到南郭國小的通 知之前,大約是102 年7 月11日之前的2 、3 天,王道騰好 像親自到我公司或是打電話跟我說南郭國小有上開採購案, 並請我去參加比價,王道騰有告訴我投標時要填寫一定金額 以上,我原本就沒有報價與比價的意願,但是王道騰叫我去 ,我不好意思不去,我有依照王道騰的要求,報價的金額填 寫在一定金額以上,我知道我一定不會得標。我是基於同業 間相互幫忙與配合,才會這麼做等語(見廉政署卷㈠第325頁 反面至第326 頁反面、104 年度偵字第5379號偵查卷㈢第98 頁正、反面),以及證人即親親公司副總經理陳振豐證稱: 「我自70年間起擔任親親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股東及副總經理 迄今,負責幼教經銷商、圖書經銷商發行等業務」、「王道 騰是我在高雄地區各國小的書籍、教材部分唯一的經銷商, 他是喬松企業行的老闆,我跟他往來20幾年」、「(問:是 否於102 年7 月11日有參與此標案之報價、議價?)答:有 。我去學校議價前幾天,王道騰打電話跟我說會有學校跟我 邀標,印象中我有收到南郭國小的電子郵件,邀請我們公司 參與此標案的報價、議價,應該是寄到我的電子郵件,我不 知道為什麼南郭國小會直接E-MAIL給我,我看了內容發現我 們親親公司的產品不多,預算金額又大2000多萬,其實我不 想去,但王道騰叫我去,我想應該是要湊人數,因為他是我 的前三大經銷商,我不敢得罪,不好意思不去,我也不敢標 到,標到會麻煩,要準備那麼多現金,王道騰在電話中有告 訴我要填列一定金額以上,我大概抓7 幾折,一定不會標到 的金額,因為我們公司沒有那麼多現金。我記得有4 、5家 廠商到南郭國小議價,我有看到王道騰, 其他的我都不認識 ,最後是王道騰育德企業行得標,我就離開了,得標後王 道騰有跟我下訂,但是數量不多,大概4 到6 種」等語(見



廉政署卷㈣第59頁反面、104 年度偵字第5379號偵查卷㈢第20 3 頁反面至第204 頁),證人許嘉銘陳振豐前揭有關五季 公司、親親公司於接獲南郭國小的電子郵件之前,即已從證 人王道騰處獲悉本件採購案,且五季公司、親親公司均無參 加比價的意願,僅因基於與證人王道騰的同業情誼,以及證 人王道騰的委託,而同意出席參加比價,並配合證人王道騰 的要求填寫一定金額以上等情,核與證人王道騰鄭文誌的 前述證述情節吻合,益證證人鄭文誌前述指稱其經由被告陳 建東告知本件採購案的訊息後,即找證人王道騰合作,並由 證人王道騰提供五季公司、親親公司等書商名單,再由其轉 交給被告陳建東等情,應係事實。何況,證人楊本楙簽請被 告陳建東勾選比價廠商之簽呈,所列印的共同供應契約立約 商的廠商計有226 家,除經證人楊本楙於原審中證稱:本件 採購案有關要選哪些廠商參加比價,我沒有給被告陳建東何建議,相關廠商我有列印出來,我記得印了很多頁,廉政 署卷㈠的得標廠商一覽表就是我列印出來的廠商名單等語在 卷外(見原審卷㈡第68頁),並有證人楊本楙所列印且顯示 廠商筆數為226 筆之「得標廠商一覽表」附卷可證(見廉政 署卷㈠第52頁至第58頁),倘若被告陳建東係隨機從證人楊 本楙列印的名單中,勾選參與比價的廠商,則每個廠商受勾 選的機率,僅有0.44% 的機會,然實際參與比價的五家廠商 ,除弘璨連公司外,其餘四家即育德企業行遠大企業社、 五季公司、親親公司,均為證人王道騰找來配合參與比價的 廠商,若非如同案被告鄭文誌前揭所證,其曾將證人王道騰 找來配合的書商名單,轉交給被告陳建東,又豈可能如此巧 合同時經被告陳建東勾選為參加本件採購案比價程序之廠商 ,可證同案被告鄭文誌前揭指稱其經由被告陳建東獲悉本件 採購案,曾提供書商名單給被告陳建東乙情,應係事實。否 則,證人王道騰又何以能在證人許嘉銘陳振豐接獲南郭國 小通知前,即已事先獲悉五季公司、親親公司有可能參與比 價程序,而超前部署,預先聯繫證人許嘉銘陳振豐有關五 季公司、親親公司將接獲南郭國小邀約參與比價,並請其等 2 人配合參與比價時,不要進行實質的競爭,配合證人王道 騰的要求填寫一定金額以上。
㈤被告陳建東雖否認同案被告鄭文誌曾提供廠商名單,而辯稱 :育德企業行遠大企業社、五季公司、親親公司、弘璨連 公司等五家參與比價的廠商,是我跟南郭國小總務處主任陳 明發、組長楊本楙一起討論後,認為這五家廠商服務與口碑 比較好,所以我才勾選這五家參與比價等語(見廉政署卷㈠ 第23頁),然證人陳明發楊本楙於接受廉政署人員、檢察



官、原審詢問或訊問時,則均始終否認曾就勾選哪家廠商參 與比價乙事,曾與被告陳建東討論或提出任何建議等情,證 人陳明發證稱:這五家廠商都是校長陳建東勾選的,我不知 道他勾選的依據及標準,我也從來沒有建議過校長陳建東要 勾選哪一家廠商等語(見廉政署卷㈡第88頁、104 年度偵字 第5379號偵查卷㈡第315 頁反面、原審105 年度訴字第253號 卷㈡第42頁正、反面),證人楊本楙證稱:我從共同供應契 約的網站,列印出所有共同供應契約的合格廠商,簽請校長 陳建東勾選五家,我沒有加註任何意見,也不清楚校長陳建 東勾選的依據及標準為何,我沒有建議過校長陳建東要勾選 哪一家廠商等語(見廉政署卷㈡第103 頁反面至第104 頁、1 04 年度偵字第5379號偵查卷㈡第313 頁反面、原審105年度 訴字第253 號卷㈡第66頁反面至第67頁),是被告陳建東前 揭所辯,已無可採。何況,被告陳建東事後又改稱;弘璨連 公司、五季公司、育德企業行應該都是我隨機勾選的等語( 見廉政署卷㈠第65頁反面、原審105 年度訴字第253 號卷㈡第 157 頁反面),是被告陳建東就其如何勾選參與比價程序的 廠商,先後所述,反覆不一,而無可採。
㈥廉政署人員於104 年6 月1 日,持搜索票在被告鄭文誌位於 彰化縣○○鎮○○路00巷00號住處扣得「彰化縣補助公私立幼兒 園圖書第二期計畫採購採購書目資料影本」(扣押物品編號 3-4 」及「手寫銷售成本計算稿(見廉政署卷㈠第173頁至第 176 頁、第224 頁),乃被告鄭文誌於本件採購案驗收時起 至南郭國小於102 年10月22日撥款前,在證人王道騰位於高 雄市○○區○○○街00號辦公處所,討論本件採購案的相關成本 與利潤分配,由證人王道騰書寫紀錄,事後並將該手稿交給 被告鄭文誌,以致該手稿係在被告鄭文誌住處遭搜索扣得, 且扣案物品編號3-4 的資料表內容與手稿寫的內容一致等情 ,業據證人王道騰於104 年7 月3 日詢問時證稱:「扣押物 3-6 上第1 頁的手寫稿內容,是我親自寫的,是鄭文誌到我 北平二街95號辦公處所與我面對面討論出來的,時間點是在 本採購案驗收後到102 年10月22日彰化縣南郭國小撥款前之 間的某一天,我忘記確定的日期。而扣押物3 -4的資料表內 容跟我手寫的內容一樣,但是不是我繕打的,我不知道是誰 繕打的」、「(問:為何此資料表會出現在鄭文誌家中?) 答:如前述,鄭文誌到我辦公處所討論完相關成本利潤分配 等,我把這張手稿就直接給鄭文誌,所以才會出現在鄭文誌 家」等語明確(見廉政署卷㈠第253 頁反面至第254 頁), 核與被告鄭文誌於104 年7 月14日偵訊時,供稱:「(問: 提示本署104/06/01 扣押物編號3-4 ,該帳目是否就是你與



王道騰共同約定有關南郭國小『102 年度充實公私立幼兒園 圖書設備採購』之成本利潤?其中第1 頁帳目表是否為你以 電腦製做?)答:是。跟王道騰討論完之後做的」等語(見 104 年度偵字第5379號偵查卷㈠第155 頁),完全相符。因 被告鄭文誌王道騰合作承攬本件採購案的目的,就是在於 透過承攬程序以賺取本件採購案之採購金額,而前述手寫銷 售成本計算稿與扣押物品編號3-4 的資料表,乃被告鄭文誌王道騰於南郭國小撥款前,就彼此因本件採購案所可獲得 的利益,相互討論應扣除的成本後,據以計算各自應得的利 潤,事涉其等2 人的財產權益至鉅,且製作時,僅係單純分 配彼此的利潤,未有日後於訴訟中提出使用的期待或預期, 而無刻意為虛偽或與事實不符記載之必要與可能,堪認該等 文書記載的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㈦對照前述「彰化縣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圖書第二期計畫採購採 購書目資料影本」(扣押物品編號3-4 」及「手寫銷售成本 計算稿之記載(見廉政署卷㈠第174 頁至第176 頁、第224頁 ),以及證人王道騰於104 年7 月3 日就前述資料表與手稿 內容所為證述:「總金額是1952萬1150元是我們公司自己計 算的售價金額,決標時是00000000元,為什麼我們公司的售 價金額多515 元,我不清楚,但那也不重要。成本1181萬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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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親親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璨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