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關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盧勝陽
相 對 人 包素娥
顏行旭
蔡英俊
債 務 人 陳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
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應增列「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復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