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高銘良
被上訴人 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限公司
代 表 人 Laurent Marcadier
被上訴人 嬌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Laurent Marcadier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 頁第4 行、第19行,關於「135,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13,500」。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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