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67號
KSEV,110,雄補,67,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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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7號
原   告 吳家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啟禎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03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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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