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2號
原 告 蕭榮宗
被 告 王堯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堯生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