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62號
KSEV,110,雄補,62,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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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2號
原   告 蕭榮宗 
被   告 王堯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堯生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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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