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5號
原 告 陳力旗
原告與債務人王藏輝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王藏輝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王藏輝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500 元
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條第2 項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